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辉、王书贵、王翼、李星文、王超、万峰、张维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辉、王书贵、王翼、李星文、王超、万峰、张维娅:

经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2019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应收款项。201911月至20204月期间,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上述期间,桑德集团为公司5%以上股东,大庆龙清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与大庆龙清的关联关系,对大庆龙清1.83亿元长期应收款和2.15亿元应收账款未披露为关联应收款。

二是未披露对关联方的担保债权。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融租)与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桑德集团及文一波为上述部分业务租金本息向启迪融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93月起,上述承租方均存在逾期未付租金,桑德集团及文一波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38月,已到期的担保债权7.26亿元,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等规定。

文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书贵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翼作为公司董事长、李星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王超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万峰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维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辉、王书贵、王翼、李星文、王超、万峰、张维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整改要求,补充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担保债权,并采取有效措施向关联方追偿上述款项,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