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201911月至20204月期间,你公司持有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龙清)100%股份,大庆龙清成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的关联方。你公司未及时向启迪环境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向启迪环境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