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市府前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合规专员存在联系银行参与营销活动的行为,营业部营销、合规风控岗位未有效分离;二是营业部合规专员向协助开户银行相关人员转账,营业部向银行提供物品,营业部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