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至2023年6月,内蒙华电代你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29,258,447.66元;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内蒙华电向你公司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 5,849,577.01元。上述行为构成你公司对内蒙华电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35,108,024.67元,截至10月31日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