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陶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陶雪峰: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未任职备案人员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反映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健全,未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你作为湖州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