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营业部原负责人唐敏在任职期间,由他人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对营业部疏于管理,未勤勉尽责。

你分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等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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