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2022〕1号


当事人:陈娟娟,女,1980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陈娟娟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娟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娟娟为证券从业人员

陈娟娟于2009年7月入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岗、服务经理岗、投资顾问岗。陈娟娟于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陈娟娟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陈娟娟控制使用“周某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周某群系陈娟娟之母。2010年1月7日,周某群在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700**410,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6****316、深圳证券账户013****012。2014年7月9日,周某群于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70***410,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1****760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19。(以下统称“周某群”证券账户)。

陈娟娟控制使用“周某群”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股票委托交易1,456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可转债委托交易9笔,期间合计成交金额23,159,684.08元,合计盈利金额209,394.6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娟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陈娟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394.67元,并处罚款20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