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股票指数挂钩标的超出规定范围,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