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边书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边书元: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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