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耀华、吴可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耀华、吴可方:  

    经查,你所在执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公司合并范围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能实施有效审计程序识别棕榈股份实质控制梅州市梅县区棕兴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将其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予以列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针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能实施恰当审计程序发现棕榈股份营业成本未及时结转的情况。二是未能实施恰当审计程序识别棕榈股份未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要求大额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成本等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针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能实施恰当审计程序识别出棕榈股份相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针对长期应收款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实施恰当审计程序评估棕榈股份逾期长期应收款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二是未实施恰当审计程序识别棕榈股份长期应收款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并进行正确列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1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