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聪: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他人推荐销售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