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静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静月: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反映出你合规意识淡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