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顾子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子平: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