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公司债券,经查,公司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