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9日 名  称: 关于对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1〕10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见证人员的身份参与部分客户的融资过程的违规行为。   上述情况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