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09日 名  称: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如下:你公司应切实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2020年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并披露年度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知情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