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