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56000001/2021-0030731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及钟百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5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及钟百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钟百胜时任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钟百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