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28号 关于对欧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欧明媚: 经查,你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太安堂股份2173.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但你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3日 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