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09 来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21蓝光MTN001”,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公告》披露的“公司未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本公司出资”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意识,增强信息披露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