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承园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22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承园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承园园: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华泰证券常州东横街营业部员工期间,向客户传递非由华泰证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荐材料及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26日